涉外经济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5页(567字)

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所依法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1)合同的主体中必须有一方为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国自然人既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也包括设住所在国外的华侨及港、澳同胞。外国企业既包括在外国登记的企业或主事务所设于外国的企业,也包括资本为外国控制的企业。由一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外国法人)与主权国家之间订立的合同被排除于涉外经济合同之外。(2)合同的中方主体必须为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且是经国家授权具有涉外经济经营权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3)合同的内容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在生产、交换、服务等方面经济活动的有关事项,也就是说,涉外经济合同是中外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4)涉外经济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协议。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当事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完成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依法依合同采取相应的措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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