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8页(857字)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列举了涉外经济合同应具备的10项条款。此10项条款按其性质又可分为7个类别:(1)事实条款。《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中的第1、2、10款是关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使用又字及其效力的规定。这些条款无需当事人协商讨论,而是事实的记载,它们对法律的适用有直接的影响。例如,确认当事人有无缔约能力,即须依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须依合同订立地法;合同的签订日期则是一般合同的生效日期。这类条款是必不可少的。(2)标的条款。包括: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第12条第3款);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第12条第4款)等。这是合同的中心内容,规定要明确、具体。(3)代价条款。价款或酬金都是一种代价。价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交付商品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贷币或有价物;酬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完成一定工作或提供劳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以货币或有价物为偿付的代价。这种代价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以及各种附带费用均应在合同中订明。(4)期限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均应在合同中订明。履行期限可由当事人约定,履行地点和方式也很重要,常关系到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适用的法律。(5)转让条款。合同中的权利能否转让给第三者,以什么样的条件转让,当事人商定后,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规定。(6)责任条款。因一方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或其他违法手段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负责赔偿。具体的赔偿方法、数额应在合同中列明,以有利于合同的履行。(7)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将可能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在合同中订明,同时应将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列入合同。以上7类条款均为涉外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缺乏前4类中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规定不明确,会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果缺乏后3类的某些条款,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但可能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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