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8页(1087字)
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国合营方),同中国的一个或几个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营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其实质是以书面方式合理分配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收益和风险的协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必须受《涉外经济合同法》约束。在订立合同时,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须遵循下列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包括法令、条例、规则、实施细则及地方性法规)原则;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营企业合同除了与一般涉外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外,又具有自身的特点:(1)合同期限长、连续性强;(2)合同内容广泛复杂,涉及面广,灵活性大;(3)政策法律性强;(4)合同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方能生效。在正式批准之前,它只具有草签性质,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它不能光凭信件、电报达成协议,必须履行正式签约和审批程序。合营企业合同一般包括两类条款:一类是一般条款,如当事人所应遵守的规则;另一类是协议条款,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概括起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2)违反合同的责任;(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合营企业合同涉及的范围不同,合营各方可视具体情况,协商添列其他条款。中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合营企业的资金来源条款、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关于合同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合同中应订明依中国的法律。如果合同订立后,国家又施行了新的法律,以致合同的具体规定与新施行的法律发生矛盾时,按照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国家批准的合同可以仍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