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1页(274字)

对商标管理部门初步审定的商标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异议书正副本各一份,并附有关证据。国内异议人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异议书,外国异议人则可以委托代理人填写。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即向被异议人发出通知,限期答辩。商标局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寄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所作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