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的复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0页(436字)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因不服商标注册主管机关的驳回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所进行的重新审查。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复审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理;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通过原核转机关或法定代理人领取并填写商标复审申请书,并须附上经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和驳回通知书,在复审申请书上应详细陈述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申请人可将复审申请书和其他附件直接寄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新审查后,如果决定该申请应予以审定的,将书面通知连同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其他附件一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和商标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商标复审申请人;如果经复审认为该申请应当驳回的,则书面通知复审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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