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务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2页(787字)

又称劳务出口合同。由劳务出口国有关单位和劳务进口国主管机关或企业,就在一定期间内一方为他方提供约定的劳务,他方给付商定的报酬而达成的一致协议。我国泛指国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涉外劳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涉外劳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是一种无形的行为。受雇人通过为雇主提供服务而获取双方事先商定的劳务报酬。(2)涉外劳务合同的受雇人既不用包工,也不用包料,受雇人劳动悉听雇主安排。(3)由于受雇人只按雇主安排进行工作,不参予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管理,仅受领商定的工资与费用,因而既不承担风险,也不分享利润。(4)涉外劳务合同一般是采用招募方式成交的,通过招标的方式很少。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受雇人与雇主直接签订;二是受雇人以某经济组织集体与雇主签订。(5)涉外劳务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受雇人与雇主是雇佣关系。这种劳务合同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劳务人员中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熟练工人、专家、顾问等,涉外劳务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受雇人有为雇主的业务承担保密义务等等。由于劳动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不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也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涉外劳务合同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合同首部。合同名称如劳务性质、项目类别,双方当事人名称和法定地址,签订条款,缔约日期和地点。(2)正文。包括人员的派遣,手续的办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务人员的更换与解雇,工作时间及节假日,雇方需承担的动员费、交通费、旅费等合理费用,基本工资,加班及加班津贴,膳食住宿,劳动保护用品,医疗和社会保险,施工设备与工具,支付方法与税金,过失或迟达造成的损害赔偿,不可抗力条款,保密制度,合同的解除,履约担保,索赔条款,法律的适用与仲裁。(3)结尾。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文字、双方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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