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2页(634字)

我国的保险企业与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在中国境内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法人、自然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对外经济交往或人员交往中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约定项目进行保险的协议。涉外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投保人必须是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或是从事涉外活动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2)它是保障性合同;(3)它是双务合同;(4)它是对价有偿合同;(5)它是最大诚信合同;(6)它是要式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是由我国的保险公司与外国人、国内三资企业或国内从事涉外经济活动的企业订立的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必须将作为订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无保留地告诉对方,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合同规定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支付保险金。其他有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条款、合同的生效以及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消灭,基本上都与国内保险合同相同。比较重要的是索赔时效,不同的险别,索赔时效是不同的。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即被保险人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卸离运输工具起二年内提出索赔方为有效;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保险财产遭受损失起1年内;汽车险的索赔时效为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船舶建造险的时效为交货后3个月内;等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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