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4页(729字)

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的原因终止其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合同的履行就意味着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已经完全履行,权利已完全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已达到,法律行为的目标已实现,因而合同的法律关系即行消灭。(2)仲裁机构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重大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经当事人要求,仲裁机关或法院宣布解除合同,使合同终止;或者订立合同后,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宣布无效,使合同终止;或者一方当事人宣告破产,经过破产清理程序,法院宣布解除合同,使合同终止。(3)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即由于当事人双方协议可以发生、变更和终止合同关系。如果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可告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用新的合同代替旧的合同,从而使旧的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后,合同即告终止。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才可成立的合同或其他重大合同项目的终止,除了要符合法定条件外,还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但是它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终止不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它或是因法定条件得到满足而终止(自然终止),或是因法定机构的裁判而被强制终止。合同的解除大多因为合同规定的条件得不到满足,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的要求而解除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