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中合同分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7页(943字)

大陆法系国家根据不同标准,划分合同的类型。根据合同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根据合同中所强调的要素的轻重,将合同分成几大类。大陆法中对合同的某些具体分类方法,也为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所采用。(1)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债权合同是以债权之发生为目的的合同,其效力只涉及双方当事人;物权合同是以物权设立和移转为目的的合同,其效力可以对抗一般人,也就是创设物权的合同。这是大陆法系特有的分类方法;(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关联性分类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和债务的为双务合同。一方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担债务的,则为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也叫要物合同)。根据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凡仅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成立的合同,是实践合同;(4)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恩惠合同)。当事人一方无代价给与他人利益的合同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给付某物或作某事义务的合同为有偿合同;(5)要因合同(有因合同)和不要因合同(无因合同)。当事人在财产上的给付必须具有一定原因,且二者不可分离者为要因合同,否则为无因合同;(6)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凡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为有名合同。法律没有规定但也是合法的合同为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可分纯粹的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准混合合同;(7)本合同(本约)和预备合同(预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预先约定将来订立具有特定内容的合同为预备合同。以后履行预备合同而订立的正式合同为本合同。凡订有预备合同的,即具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8)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合同为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合同为不要式合同;(9)主合同和从合同。凡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从属于主合同的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10)为自己利益缔结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以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为目的,由义务人向第三人直接给付的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除上述分类外,大陆法系还把合同分为生前合同和死后合同、附合合同和非附合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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