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合同对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8页(855字)
又称英美法中合同代价或英美法中相对给付。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也为给付,是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合同成立的一个有效要件。英美法认为,合同订立的有效不仅要求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达到意思表示一致,还须有对价的要素。如果没有对价,那么除非是要式契约,具备盖章证书的形式,否则就得不到法律上的救济。在英美法中,双方当事人不称债权人、债务人,而称受约人、立约人或承诺人、允诺人。因此,构成对价就是相互给付、相互允诺。对价可以是立约人获得法律上的利益,也可以是受约人受到法律上的损害。按照英美法,对价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但不强调对价是否相当,因此时有对价不相当的合同产生,这是与“契约自由”原则有关的。这很容易导致交易不公平,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法院发现合同中某项条款极不公平,则应拒绝执行该项条款。英国也有判例限制不当对价。对价可分成待履行的对价和已履行的对价两类,两者都是有效对价,但过去的对价无效。当事人履行原有义务,以此作为新诺言对价的,也是无效对价。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不能适应现代商业活动要求,如按对价原则,就不能实现合同变更或债务免除。因此,当代合同法都采取变通办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改变现存合同协议,即使无对价也有约束力。英国法院也有类似判例。对价制度在英美合同法中有很大作用:(1)由于英美合同法中以有无对价判断双方有无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主要根据,它可以为合同的订立提供证据,保障当事人和法院不受捏造的证据和证据不足的影响;(2)由于对价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互有利益损失,才能成立合同,所以它可为减少效益可疑的交易起一定牵制作用;(3)由于对价必须有价值而不一定等价,其对价的充分性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所以它可对当事人考虑欠周的交易起警戒作用;(4)由于过去履行和已履行的法律义务不能作为一项允诺的对价,所以它可对当事人识别交易的具体类型起引导作用,使当事人明白自身行为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