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4页(377字)

将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对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优惠性质,又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在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对享有普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在限额内进口可免税,超过限额则征收6.8%的进口税。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关税配额作为贸易歧视的一种手段。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实行关税配额制,其目的是限制发达国家的非必需品以及与本国产品竞争的工业品的输入,节约外汇开支,发展民族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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