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5页(1008字)

简称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我国管理进口货物的法规。于1984年1月10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该条例共16条,主要内容是:(1)凡属本条例规定凭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它有关单证查验放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经贸部驻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在经贸部规定的范围内,也可以签发部分货物的进口许可证。(3)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口商品目录的进口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者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其他公司进口货物,都必须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禁止未经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部门、企业自行进口货物。(4)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承包工程的协议、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没有超出批准项目范围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但是,补偿贸易、承包工程项下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以及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需要转为内销的,都必须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5)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审核批准,由订货单位凭批准件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的品种,由经贸部统一公布、调整。(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必须向国外订购的,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范围、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办理。(7)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必须提交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申请内容包括进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用途、进口国别、外汇来源、对外成交单位等项目。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8)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货物在有效期限内没有进口,可申请展期。(9)违反本条例规定,事先没有申请领取许可证而擅自进口货物的,海关可以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还;经发证机关核准补证进口的,海关可以酌情处以罚款后放行。伪造、涂改、转让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海关按照海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10)经济特区进口供特区内使用的货物,按照经济特区的特别规定办理。(11)本条例由经贸部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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