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纺织品贸易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8页(733字)

中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签订的关于中国向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出口纺织品及其制品的贸易协议。第一个协议自1979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第二个协议自1984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第三个协议自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1日,有效期4年。协议条款共21条,另有4个附件、5个议定书、5个备忘录和5个换函,都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协议产品范围:棉、毛、人造纤维制造的纺织品及其制品。货单及受限制产品的限额分列在附件1和附件3。(2)工业界保留配额:中国承诺确保共同体纺织工业将从利用限额中获益。协议对3个类别的纺织品配额优先为共同体工业界用户保留50%,保留期从每年1月1日起的115天,另对10个服装类别的部分配额为工业界保留180天。(3)进口复出口:本协议所涉及的纺织品在进口到共同体时,只要声明这些产品维持原状或加工后复出口到共同体以外,将不受配额限制约束。(4)手工制纺织品:凡符合议定书B中的规定,家庭手工业中用手、脚操纵所织布匹,用这类布匹手工制成的服装和其他制品,以及传统民间手工艺纺织品的出口,将不受数量限额的约束。(5)灵活调整,又称灵活条款(参见“灵活调整”)。(6)协商条款(参见“协商条款”)。(7)防止对协议回避条款(参见“防止对协议的舞弊”)。(8)纺织出口证书:向共同体各成员国出口配额纺织品,应由中国主管当局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其中第一组和第二组商品还需签发纺织品产地证;出口手工制纺织品,应签发手工制纺织品出口证书。(9)资料交换:中国及共同体各成员国相互定期交换协议项下产品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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