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芬兰共和国纺织品贸易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8页(425字)

中国政府和芬兰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制造的若干纺织品及其制品向芬兰出口的贸易协议。第一个协议自1983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4年。第二个协议自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4年。两国政府商定,已将该协议延长至1993年12月31日。协议条款共16条,主要内容:(1)协议范围:棉、毛、人造纤维制造的纺织品及其制品受协议规定的约束。(2)配额商品和配额数量详列附件1。如果有关货物系转口,或者进入芬兰加工后再出口,不记入配额。附件1以外的纺织品及制品,芬兰将准许自由进口。(2)灵活调整,又称灵活条款(参见“灵活调整”)。(3)出口附件1项下的产品,凭中国有关当局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进入芬兰。(4)协商条款(参见“协商条款”)。(5)统计资料交换:中国将每季度向芬兰提供对芬兰发放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累计数字。芬兰将每季度向中国提供进口上述纺织品的累计数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