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6页(389字)

又称检验依据。是据以衡量进出口商品是否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检验的依据主要有:有关技术标准、对外贸易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包括成交样品)、标样、卖方提供的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提单(运单)、发票、装箱单(明细单)、磅码单、理货清单、残损单、商务记录等;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主要有:有关技术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品)、信用证、标样等。对外贸易合同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依照生产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标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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