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和职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11页(1015字)

第四条【机构设置和职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收费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工作。

直辖市律师协会、地市级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依据本规则进行律师收费争议的调解。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律师协会从律师、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机构人员中聘任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调解员条件】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

(三)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调解员名册】调解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审查、受理收费争议的调解申请,指定调解员等组织、联络工作。

第九条【调解员工作职责】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一)主持调解;

(二)有权要求争议调解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

(五)决定终止调解。

第十条【调解员决定终止调解的情况】调解员认为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终止调解:

(一)收费争议双方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调解员对于在调解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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