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0页(772字)
简称《国际海运危规》。是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关于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第7章的一般要求,于1965年制定,1972年出版修订本,嗣后又经过几次修正补充所制定的规则。(中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理事国,1973年正式参加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国际海运危规》。1985年5月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统一由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和监督管理。)《国际海运危规》的主要内容分“总论”和“危险物资明细表”两部分。“总论”包括:序言;公约;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建议案;本规则适用范围;分类;闪点测试方法的标准化;识别与标记;标志:运输单证;包装;等量值对照表;货物集装箱运输;可移动罐柜和公路油罐车;积载;隔离;消防;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在限量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载驳船上驳船载运危险货物;危险物质的化学稳定性;温度控制要求等21个部分。“危险货物明细表”包括:危险货物的品种,列出了每一种危险货物的特性,包括品名;联合国编号;分子式;类别;包装方法;每个容器内装净重,每个包件总重;积载等。国际海事组织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在世界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海运危规》,决定对世界各国的危险货物的进出口贸易、对保证海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遵守《国际海运危规》规定,确保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国务院生产委员会、交通部、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于1991年4月5日联合发出通知,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作出了新的补充规定,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书有效期、分证、中性包装和库存包装标记作出了补充规定。国家商检局规定,凡是1991年1月1日起生产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均须铸印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否则,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