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5页(2145字)

国家对重要进出口商品质量及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2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为防止危害人身生命健康或者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商品进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商检局根据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于1988年4月29日制订并颁布《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对符合我国颁布和采用的“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药品、食品、动植物产品准予注册,其他进口商品发给《安全标志》或者证书。按照国家对进口商品检验和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全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管理工作。进口人用药品、食品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卫生、检疫),由卫生部及其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进口兽药(包括饲料药物添加剂)、饲料添加剂、进口动植物产品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动、植物检疫)由农业部及其指定的兽药监察机构、饲料监察机构、动植物检疫机构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劳动部及其指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机构办理;进口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船舶检验局及其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办理(以上机构简称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其他涉及“安全”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及其指定的商检机构办理。《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于《目录》实施前6个月公布。公布《目录》可以根据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在公布《目录》前会商国家商检局。凡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目录》内商品,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未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不准进口。中国国家商检局于1989年8月1日公布了首批《目录》,列入《目录》的商品是: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电冰箱压缩机、空调器、空调器压缩机、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和显像管。自1990年5月1日起,上述商品必须获得国家商检局签发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使用商检《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入到中国。国家商检局组织实施和管理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对列入《目录》的商品分别制定了《安全检验项目和标准》、《生产厂生产检测条件审查纲要》等办法和规定。同时,设立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负责受理国外厂商的申请,签发质量许可证书,协调管理质量许可制度工作。在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吉林、陕西等商检局设立“国家商检局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负责办理审查工作;认可9个商检实验室分别承担进口商品的样品安全型式实验工作。申请办理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主要程序是:(1)由国外厂商或者代理人向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2)对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按中国有关安全标准进行型式试验。(3)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厂家派专家组进行工厂生产与检测条件考核。(4)对型式试验和工厂考核合格的产品签发许可证书,发放商检安全标志。(5)对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制造厂的生产、检验条件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为简化申请手续,减少申请人的费用,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已与国外检验机构建立双边认证或委托检验关系。目前已正式承担我部分工厂审查任务和日常跟踪查验工作的检验机构有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日本机械电子检定检查协会、意大利IMQ质量标志协会、加拿大CSA、德国TUV技术监督协会、中国商检总公司驻外检验公司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商检部门对重要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范围:(1)大宗传统出口商品。(2)品质不稳定的出口商品。(3)涉及安全、卫生的出口商品。(4)有出口发展前途的商品。具体实施品种除国家商检局另有规定外,由各省、市、自治区商检局分期分批公布。凡生产应施颁发质量许可证出口商品的企业,均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领证,经商检机构或会同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包括授权的其他检测单位,对其产品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商检机构颁发质量许可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外贸经营单位方准收购和出口,商检机构方予检验放行;经考核、检验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整顿改进,半年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在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商检机构对获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有下列情况的,吊销质量许可证书:(1)国外客户对商品质量反映强烈,国外要求索赔或退货,经查明确属生产、加工单位责任的。(2)在规定时间内检验批次合格率低于规定要求的。(3)商检机构监督检查和复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在限期内仍未改进的。国家商检局于1987年11月25日发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自1987年12月1日实施,统一管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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