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厂库卫生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7页(323字)

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措施。凡实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以外的出口食品厂、库,按照《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须向商检机构申请登记。在申请登记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商检机构根据申请,对其进行审查,对具备食品卫生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的,向其颁发“登记证”。对实行登记管理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厂、库,未取得商检机构颁发的登记证的,不得加工生产或者储存出口食品。对需向国外注册的或者同一厂内加工两种以上出口食品,其中有一种属于卫生注册管理范围的,都应实行注册管理。有些属于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厂、库,自愿申请注册的,可实行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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