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厂库卫生登记注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7页(784字)
商检机构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管理措施之一。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出口食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食品(肉类、罐头、水产品、蛋制品、乳制品、速冻蔬菜、脱水蔬菜、饮料、茶叶、酒、糖、蜂蜜、肠衣、食用植物油等)的生产加工厂、库,必须分商品类别,向商检机构申请登记注册。申请注册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同时须经其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向商检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检机构按照《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审查,对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规定的,报经国家商检部门核发出口食品厂、库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需要向国外注册的,必须取得国家商检部门的卫生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报经有关出口经营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商检机构对其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商检部门统一对外办理注册手续。未获得国家商检部门的注册证书、批准编号的和应向国外注册而未经国外注册的,其生产厂、库不准生产、加工和储存出口食品,外贸经营单位不准收购、出口。已经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注册期满前,经商检机构复查合格的,重新核发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在注册有效期内,经商检机构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后,吊销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已向国外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经商检机构检查不符合注册国卫生当局的兽医、卫生规定的,报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暂停对注册国出口食品,经整顿改进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准恢复出口。对工业主管部门已实行出口厂代号管理的罐头食品,凡未经批准厂代号的企业,商检机构不予办理注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4年7月16日发布,1985年1月1日实施)规定,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