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6页(646字)

国家商检局和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于1984年7月16日发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出口食品的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出口食品的加工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工艺流程、运输工具和有关环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和储运的企业,都必须遵守。其主要规定列举如下:国家商检局对全国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制定并公布《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根据需要制定、公布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工作。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厂、库和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验,审查办理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工作。出口食品厂、库必须按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注册;向国外注册的,要符合有关进口国家卫生当局规定的兽医、卫生规定要求。出口食品厂、库须取得商检机构颁发的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方准加工生产或者储存出口食品;出口食品厂、库须制订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出口食品卫生质量负责;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收购。出口食品的生产加上、经营、储存和出口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小合格的,不准出口。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根据需要,可加施商检标志。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商检机构按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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