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成员国玩具安全法律趋向的1988年5月3日委员会指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2页(2211字)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为实现理想化的欧洲统一市场,于1988年5月3日针对玩具的安全性发布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88/378/EEC指令。发布该指令的目的是保护欧共体各成员国消费者,特别是儿童的安全,由于原先各成员国发布的玩具安全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范围及内容各不相同,使欧共体内部市场产生了贸易障碍和不公平竞争。为了消除障碍、实现欧共体内部市场只销售安全的玩具,使玩具自由流通,欧共体委员会对各成员国进行协调后发布了这个指令。这个指令是非强制性法案,但它仍可以通过各成员国立法转变成为强制性法律(如英国的《玩具安全条例》、荷兰的《玩具安全法》,德国的《德国玩具安全法》等)。该指令的重要规定有:(1)规定了“玩具”的定义是指设计成或显然是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用的任何产品和器件(同时在指令的附录一中列出了21类不被认为是玩具的产品名单)。(2)规定儿童在按预定方式或按预见的正常行为使用玩具时,不得伤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安全和健康才可上市;上市后在可预见和正常使用阶段必须满足指令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指令中所谓“上市的玩具”是指“销售和免费赠送的玩具”)。(3)指令还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玩具必须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基本安全要求”包括6个方面:物理和机械性能(不能造成儿童窒息)、燃烧性能(不能是易燃材料制成的)、化学性能(不能含有过量的危险化学元素)、电性能(必须适当地绝缘以防电击)、卫生保健(必须清洁、卫生以防传染疾病)、放射性(不能含过量的放射性元素)。为使这个“基本安全要求”具体化、欧洲标准化机构在各成员国原有玩具标准基础上制定了一个“协调标准”,即“EN-71标准”。符合这个协调标准的玩具,即被认为是符合“基本安全要求”的玩具,就可以在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而不致受阻。但协调标准并不排除各成员国在某些安全项目上保持更高的安全标准。当然,这个更高标准在该成员国内不仅用于进口玩具,也必须用于国产玩具,以便公平竞争。(4)指令还专列条款规定,各成员国不得阻碍满足该指令要求的玩具在其领土上销售。(5)指令规定,制造者采用协调标准制造的玩具,在上市时要贴附EC标志、制造者或进口商名称、商标和地址。这些贴附内容应以当地文字书写、且应醒目、易懂和不易洗刷掉,以便发现安全问题时追查责任。EC标志的符号是“CE”。各成员国对贴附标志的玩具应假定其符合玩具“基本安全要求”;但进口商或销售者必须保存下列资料以备查考:①制造者保证其产品符合协调标准的资料,诸如型式试验报告(注:对按协调标准生产的玩具,指令未要求其型式试验报告的必须由成员国指定的机构出具)、技术文件或制造者保证其产品符合型式试验样品的资料;②制造厂商及仓库地址;③有关的设计和制造资料。(6)指令对制造者未采用或未完全采用协调标准制造玩具,规定在取得了由成员国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后,成员国亦应假定其满足了“玩具基本安全要求”,准许其贴附EC标志。但进口商或销售者必须保存下列资料以备当局检查:①制造过程的详细说明资料;②制造者保证其产品符合型式试验样品的资料;③制造厂及仓库地址;④申请型式试验的申请书及附件;⑤型式试验报告。(7)指令规定,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可查考的资料,成员国应采取措施使其提供,如请制造者、进口商或销售商在限期内自费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以检查是否符合协调标准和基本安全要求。(8)指令规定对某些玩具必须加上使用时的告诫和说明语言。这些语言必须以当地文字书写。这也是当局检查的内容之一。(9)指令规定,为执行指令,各成员国须指定若干型式试验机构承担未完全按协调标准生产的玩具的型式试验和生产厂(或进口商、销售商)申请的型式试验。这些指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满足的最低条件列于指令“附录3”。各成员国指定的或以后因故撤销的型式试验机构名单应通知欧共体委员会,由委员会在欧共体官方刊物上公布。(10)指令规定了申请型式试验的程序。型式试验是型式试验机构确定和证明玩具样品是否满足玩具基本安全要求的一种方法,型式试验申请书应由制造、进口商或销售商提交,申请时应附“玩具说明书、申请者的名称、地址和生产地址、制造和设计的全部数据、玩具样品。型式试验机构按下述方式进行试验:①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适用;②儿童在按规定的方式按正常行为使用时,是否会危及安全和健康;③按协调标准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基本安全要求;④如果样品经测试符合基本安全要求则发给申请人型式试验报告;⑤如拒绝颁发型式试验报告,则应通知本国和欧共体委员会并说明理由。(11)指令规定了各成员国当局执行检查的措施。各成员国应指定执行检查的机关;由其按要求进行检查。其人员可以:①到制造和储存地检查前面所述的备查资料;②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备查资料;③取走样品进行检查和测试。如某成员国查明附EC标志的玩具在使用时,有可能危害消费者、第三者的安全或健康,应采取措施禁止其上市,同时应将所采取的措施立即通知欧共体委员会并说明原因,特别要说明其是否由于下列原因:①没有满足协调标准;②没有正确地使用协调标准;③缺少协调标准。如委员会认为该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是正常的,应立即通知其他成员国。这就是说,如果某一玩具在某一成员国被发现是不安全的,则必“株连”到其他成员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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