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玩具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2页(692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对玩具一类商品所制订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市场上出售的玩具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并在整个使用期间不影响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安全和健康。具体要求涉及到物理、化学性质,机械性能,可燃性,电,卫生以及放射性等方面。凡设计、生产和销售符合欧洲标准以及玩具指令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市场上的玩具将贴“CE”字母的标记。该标记由欧共体各成员国许可的质量检验所发放。有关厂商需向该所提供玩具说明书、厂商名称、地址以及玩具生产地址、玩具的设计和生产的具体情况,并提供样品玩具一件。经检查、试验后,如符合就可获“CE”证书,反之,质量检验所应向有关成员国说明情况。“CE”标志可以贴在外包装上,也可贴在玩具上,但要明显可见,并难以磨掉。为了加强控制,生产商获得“CE”证书后,必须将已投放市场销售的玩具的资料提交给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这可分为两种情况:(1)如玩具符合欧洲标准,应提供如下资料:生产商保证产品符合标准的说明,“CE”证书,生产商保证产品符合被通过的样品质量的说明。(2)如果玩具符合有关指令规定的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详细的生产说明书,生产商保证产品符合被通过的样品质量的说明,产品生产以及存货仓库的地址,向有关检验机构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和样品检验证书。另外,欧共体成员国可以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证市场上玩具符合规定的要求。欧洲共同体的玩具标准从1990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欧洲内部大市场建设最先实施的关于技术规定与标准方面的指令之一。它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遵守有关规定。各成员国实施的标准规定,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得相互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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