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剂外汇的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8页(349字)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审核,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买卖外汇的种类。可申请卖出的外汇有:各项留成外汇(包括贸易和非贸易),捐赠外汇(现汇或外汇额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包括各项业务收入资本金,借贷外汇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买入的外汇有:各部门、各地方、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自身引进先进设备及其零部件和先进技术所需的外汇;购买科研、医疗、教学等方面的设备、仪器、试剂、科技资料、书刊的用汇;购买原料、材料、辅料、零配件和引进农牧业优良品种的用汇;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所需的外汇及偿还贷款本息和汇出利润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用汇。(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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