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顶进”外汇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9页(335字)

指对国内进口单位向外贸公司购买我国出口商品所支付外汇的管理。根据规定,国家下拨的专项外汇,地方和企业的留成外汇,贷款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外汇,均可用于向外贸公司购买“以出顶进”商品。进口方的外汇管理局或银行应在审查批件及有关合同符合规定后才能拨汇,出口方银行收到“以出顶进”项下货款时,就对照合同审查后,才能作为外贸公司出口收汇结兑人民币。其结算应用现汇。外贸公司供给友谊商店、外轮服务公司、广州外贸中心、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的出口商品,定价以不赔不赚为原则。对上述供应对象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以出顶进”商品的作价,应按对香港出口的离岸价格计算。如果是对香港尚无出口的商品,可由进出口双方参照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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