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9页(382字)

指对境外客户委托国内企业按照要求加工、装配产品后工缴费外汇结算的管理。主要有两种结算方式:(1)境外客户委托加工装配业务项下提供的原辅料和零部件都不计价,在加工结束后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缴费。(2)境外客户委托加工装配业务项下提供的原辅料和零部件,都按合同向加工企业计算货款。加工企业则按产品价格向境外客户收取货款。产品和原辅料的价格差额为工缴费收入。加工、装配企业对来料加工的外汇收入,除备付原辅料和零部件货款及从属费用外,必须及时向银行结汇,并按规定比例取得留成外汇。银行应设专户核算外汇收支,在结汇或办理“外汇移存”时,均应注明“来料加工、装配外汇收入”字样,并签发“来料加工兑换证明”(即水单),注明“企业直接承接”或“外贸承办”或“外贸代理”字样,送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办理外汇留成手续,开立留成外汇额度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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