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寄售商品的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3页(612字)

对涉外单位经营国外商品寄售业务外汇收支的管理。主要内容:(1)国外商品寄售业务由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经营,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对外洽谈、签定协议或合同。(2)经营寄售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不得擅自委托国内单位代销寄售商品。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委托国家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宾馆、饭店、友谊商店、机场、外轮供应公司商场卖品部代销寄售商品,一律收取外汇券。(3)经营寄售进出口商品的外贸公司在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前,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开户手续,未经批准,银行有权不予开户。(4)经营寄售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其批件转发给有关分局。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申请开户和核拨外汇留成等有关手续。(5)寄售代销点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后,才可接受外贸公司委托的代销业务,代销的寄售商品应以零售数量(如洋烟在3~5条内)为限,不能超量供应。销售对象为:应邀来我国参观访问及来华旅游和过境的外宾;回国参观访问、旅游和过境的外籍华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常驻机构人员;外国专家、实习生、留学生;外轮海员;回国旅游探亲的华侨、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外商提供的寄售样品,按寄售商品对待;残损商品需在内部处理的,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并照章补征关税、工商税差额。(6)经营寄售进口机电仪器产品零配件业务的单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