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4页(657字)

对公单位在银行开立现汇帐户的管理。主要内容:(1)对公单位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现汇帐户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并在规定的收付范围内由银行或指定的金融机构监督收付。(2)经中央各部委、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由上述部门授权的单位)批准接受的赠款或国外对我项目的资助款可开立捐赠户:凡捐赠或资助者指定用途的,按赠款人的意图专款专用。如需使用人民币,可参加外汇调剂;赠款人没有指定用途的,可比照留成外汇由受赠单位自主使用。(3)经对外经贸部批准的寄售维修单位开立的零配件现汇帐户,在与国外委托人结算时,应将开户单位应得的回扣或盈利结兑人民币。(4)对公单位因业务需要开立现汇营运帐户的有:运输单位有外汇运费开支的;代收代付单位代外商船、车收付外汇或备用金的(只限于开户单位代理业务收支);承包单位有与对外承包工程直接有关业务收支的;此外,旅游服务单位也可开立外汇券营运帐户。外汇营运帐户的存款不是企业自有资金,不得用于开户单位非业务性支出。经批准借入的的外汇贷款(包括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政府间贷款),只限在项目内支付,不能挪作他用。经批准发行债券汇入的外汇以及经批准用单位的留成外汇,购成现汇在国内投资、联合经营的外汇,不得用于其他非业务支出。(5)向金融机构申请进口开证交付的保证金,串换业务专项外汇和代办收付帐户等,都必须按开户单位性质、外汇来源在规定范围内收付。不按上述规定使用或出借外汇帐户或利用现汇帐户逃套外汇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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