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外汇留成比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5页(563字)

1991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新的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和分配比例。出口收汇上缴比例和留成分配比例的具体规定是:(1)国家统一安排的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出口收汇无偿上缴中央96%,留成4%(地方政府留成2.7%,外贸出口企业留成1.3%);煤代石油专项出口收汇无偿上缴中央50%,委托单位留成50%;超产石油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委托单位留成70%。(2)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地方政府留成5%(再分配比例参照一般商品),外贸出口企业留成65%。(3)一般商品出口收汇无偿上缴中央20%;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原则上无偿上缴地方政府10%(国家各部门直属企业供货出口的收汇,上缴主管部门6%;直供企业供货出口的收汇,上缴主管部门4%),外贸出口企业留成40%。(4)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汇无偿上缴中央10%,留成90%(地方政府10%,外贸出口企业45%,加工装配企业35%)。(5)西藏自治区出口、军品出口收汇留成100%。(6)政府间记帐协定贸易的出口,不再实行现汇分成。(7)经济特区执行全国统一政策。(8)外贸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手续费由委托企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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