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外汇留成的计算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5页(882字)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计算方法及其划拨手续。主要内容有:(1)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全额计算留成;有收有支的单位,按收入减支出的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2)除经特殊批准外,均应将所收入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给予记载创汇成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收付轧抵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时间。(3)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保险的外汇收入集中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计算留成。(4)经批准实行外汇留成的中央级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部编报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按季(或半年、1年)向外汇管理局核对收汇实绩,并向财政部申请留成外汇额度。经审查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划拨手续。年度终了,根据各单位的外汇决算,对全年的外汇留成额度进行总清算,长退短补。属于地方级单位,凭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申请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部门办理计算和划拨留成外汇手续,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寄售外国厂商的船舶用设备和零配件及劳务服务收入,按30%计算留成;“国外卖单内地提货”(即购物人在国外的约定单位交款购物后,到内地凭提货单向指定单位领货)的外汇收入,按30%留成;不通过外贸途径组织出口书刊、图片、影片、电视片、录音带、磁带、唱片、邮票、金银铸币(纪念章)、人民币(纸币、硬币)精装本、技术资料、版权和专利等的外汇收入,按30%留成;国际列车、国际航线的飞机、轮船以及车站、民航机场侯机室和码头的小卖部和餐厅的外汇收入,按30%留成。稿费、翻译费、印刷费、复制费、设计费、医药费、公证费、签证费、认证费、试验费、检验费、商检费、商标注册费、代国外发行图书刊物资料的手续费及法律事务代理等外汇收入,按30%留成;派出海员、服务员、工人、厨师、翻译、医务工作者(不包括援外医疗队)和科学技术工程人员等劳务外汇收入,按30%留成;港口外汇收入实行定额包干超额分成,定额内全部留成,超定额部分的外汇收入50%留给港口,50%上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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