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成外汇使用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6页(682字)

对留成外汇用途的规定。(1)贸易留成外汇应用于:①确需的技术更新和改造;②引进部门和单位可以兴办的新老企业的先进设备和零件;③进口国家不能供应而确实需要的新型优质材料;④进口国家不能供应而确实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⑤进口国家不能供应而地方确实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消费品;⑥通过合作开办国家无力投资而实际需要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用于出国考察、聘请专家、技术培训、推销商品、进口样品、购买科学仪器和少量业务工具以及宣传广告费用等。(2)出口业务经营费外汇应主要用于:推销经营的出口商品、驻外代表、商品广告、商品注册、商情资料费、律师费、寄售仓租费、样品购置费,扶持出口企业的小型技术改造、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自有车船和仓库机械用具的维修用料费用等。(3)地方留成周转外汇,可用于地方企业,如出口产品的进料加工外汇支出。(4)计划外代理出口留成外汇,可用于地方进口计划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口一部分用于生产和市场需要的物资。(5)煤代油留成外汇,用于解决改进与节约燃料有关的设施。(6)超产油留成外汇,可用于改进开采石油的设施和进口先进设备。(7)非贸易留成外汇应用于有利发展生产,改善经营设备和条件,扩大经营范围,加速商品周转,增加外汇收入等方面。(8)承包工程及劳务出口留成外汇,用于承包工程合同项下工程用款及劳务人员出国费和在外生活费用。(9)试点行业补亏外汇可用于调剂以取得人民币补亏,或用于进口一些物资在国内市场卖出,以弥补出口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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