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8页(1034字)

对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实行不同于国内单位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主要内容有:(1)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可以自由选择在境内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侨资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存储,自主安排使用;(2)因业务实际需要,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批准,可以在国外或港澳等地区的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外币帐户,按批准范围自由收支;(3)一切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外国投资者的外汇利润、外籍职工工资结余等,均可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出或汇出;(4)可按自身需要向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以及侨资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外汇或人民币;(5)可按自身需要向境外的银行、财困、企业借款,勿须报批,但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申报备案,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6)外汇买卖一律通过银行或外汇调剂市场办理,不得采取其他途径进行外汇交易。通过银行买卖外汇,一律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通过调剂市场买卖外汇,按当地当时外汇调剂价格办理;(7)与境内机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结算,除下列情况,都应使用人民币,:①其生产的产品如系中国需要进口的商品,售给中国经营外贸业务的单位或者其他企业,经中国外贸主管机关批准,供需双方商定,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②企业因生产需要,购买中国经营外贸业务单位经营的出口商品和进口商品,经中国外贸主管机关批准,供需双方商定,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③同中国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合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结算;④根据国家计委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规定》,可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其他项目。(8)在中国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其独自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资金,准许存放在经中方同意的外国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9)在中国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煤炭等资源和从事其他合作、合资经营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和分配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的其份额内的产品可以运出,但必须汇回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的款项;(10)企业不得将境内外汇帐户出借或代他人办理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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