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开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8页(353字)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向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简称开户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帐户)的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交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盖有企业公章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开户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对无误后应给予开户。并在20天内将开户企业的上述材料各一份及基本情况登记卡、企业所开帐户的币种、帐号情况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只能选择一家开户行开立外汇帐户,如需在两家以上开户或跨地区开立外汇帐户,需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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