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主体和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26页(877字)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继承的主体称为继承人,继承人又可分为继承人和受遗嘱人。

继承人是继承死者全部或部分遗产的人。包括:①依法继承人(含配偶、血亲和澳门地区);②特留份继承人(含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和尊亲属);③遗嘱继承人(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自由指定);④契约继承人(由被继承人在契约中自由指定)。

受遗赠人是继承死者特定的财产或金钱的人,亦即只是继承死者指定的遗赠的人,受遗赠人通常只在遗嘱(或意愿)继承中,通过被继承人的意愿来指定,因而,受遗赠人可分为遗嘱受遗赠人和契约受遗赠人两种。

法人能否为继承的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对继承人的继承力中却规定:在遗嘱继承和契约继承中,法人和公司同样具有继承能力。也就是说,任何个人可通过召集法人成为继承人,或指定法人继承其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遗赠,或指定法人继承其确定的特定物,即继承遗赠。在契约继承中,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前协议中设定某法人为继承人或指定某法人为受遗赠人,但该法人必须同时在婚前协议中表示接受,否则该契约将转为遗嘱条款。例如,甲为孤儿,为报答孤儿院对其关怀和照顾,甲与乙结婚时,在婚前协议中,指定该孤儿院可继承甲(或经乙同意的甲乙共同财产)部分份额遗产,而孤儿院亦表示同意接受该遗产,这样,该孤儿院便成为甲(或甲和乙)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继承关系的客体是指继承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的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与这些财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债务)的总和。被继承人必须承担的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终止,其债方地位将由其继承人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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