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9页(473字)

对非居民用本国或外国货币承担的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官方向本国居民借用的外币债务不包括在内,但这些债务的批准、撤销会影响本国官方外汇储备的,则也属于外债。我国所称外债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在国外发行的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外债。此外,以下情况也视为外债:已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调入境内,并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债务;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证明文件,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得偿还的债务;中方为外方出具担保,由中方实行履行偿还义务时的债务;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方母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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