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2页(408字)

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须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其条件:(1)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2)确属国家或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3)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经济和金融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经验。(4)具有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组织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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