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2页(1008字)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经营业务管理的规定。主要内容:(1)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具体业务范围,制订相应的业务制度、办法,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2)办理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个人外汇信托存款金额不得少于500美元的等值外汇;企业法人或其机构外汇信托金额不得少于1万美元的等值外汇。(3)办理指定项目的信托投资、信托放款,应单独列帐,保证用于委托人指定的项目。(4)办理境内的外汇信托投资、外汇信托放款、外汇放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凡用于固定资产部分,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计划,在计划内办理。(5)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对外筹借中、长期外汇贷款,对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必须逐项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办理。(6)非银行金融机构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境外筹借1年期以内的短期外汇贷款,并向国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以出口为最终目的的进出口项目发放1年期以内外汇贷款。其短期外汇放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同期外汇总资产的25%。(7)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负债总额加对外提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8)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投资(信托投资除外)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总额。对中国境内、外一个企业和外汇放款和外汇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30%。(9)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放款或融资租赁业务,应分别与借款人或承租人签一贷款合同、租赁合同,并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借款人或租赁人可使用下列外汇偿还外汇放款本息或外汇租金:自有外汇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外汇;放款或租赁项下新增产品的外汇或新增加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外汇。(10)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筹借的外汇资金,必须调入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存放境外;获准调出境外的资金,应按规定运用,并按季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境外帐户的收支情况。(11)办理外汇存款、放款(包括外汇信托存、放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办理。(12)办理各类外汇存款业务,应按规定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13)受理信托业务时,应与委托者就资金的运用、管理、期限、利率、费率水平以及收益分配等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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