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2页(599字)

海关监管业务之一,是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小型船舶与一般国际航行船舶,在海关监管上有其共同点,也有其不同点。主要有:(1)有专门识别标志。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与一般内河运输船舶类别。为便于与内河一般船舶的区别,海关法规规定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海关和航务机关共同规定的旗号和灯号,以资识别。日间悬挂红边、白底、红字的船名三角旗;夜间悬挂红、白、白灯号。(2)口岸海关与中途监管站分工负责,对小型船舶进行监管。由于小型船舶往返港澳周期快,内河航线较长,中途客易随处停靠,因而海关在邻近港澳的水路咽喉设立海关监管站。口岸海关负责办理进出口货物接受申报、查验、征免税手续;船舶的出口手续;船舶不经中途海关监管站的进出口船舶的进出口手续。中途海关监管站负责办理进口船舶的进口手续,所载货物验放手续由口岸海关办,船长应负责把关封带交口岸海关;已办结关手续的出口船舶,必要时,可进行重点检查;对在航行途中因故停靠或更换拖轮等的出口船舶继续进行监管;办理非设关地点进出口船舶、货物的手续。(3)船舶的申报、检查、放行。船舶进出口时要向海关申报,并递交规定的单证。海关检查小型船舶时,船长应指派人员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有关场所。船舶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物品,须经海关批准才能进行,并分别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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