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8页(967字)

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进出特区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铁路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由收货人、发货人填写一式2份报关单并随附许可证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查验。内地通过特区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特区进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严禁转销内地。特殊情况需要转销内地的,运往福建、广东两省的,海关凭两省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运出两省的,按规定向海关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或产品归口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补税放行。特区企业用免税进口料、件生产、组装的产品,如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运往内地时,要向海关交验特区主管部门的批件;如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进境时已领证纳税,许可证上注明“限在特区内销售的”,运往广东、福建省内的,向海关交验两省主管部门的审批件,运往其他地区的,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许可证上没有注明“限在特区销售”的,运往内地时,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特区企业采用部分进口料、件,部分国产料、件加工的,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销往广东、福建两省以外地区的,要向海关交验国家规定的产品归口部门签发的“调运证”。特区企业用全部国产料、件生产的产品,内运时,不必交验批准文件,但也要向海关申报,经海关许可。在特区承包工程的单位,施工结束后,将原免税进口的机械、设备调运内地时,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货物的新旧程度补税放行。特区进口的料、件,如需运往内地加工后再运回特区,要先向海关登记,登记时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与内地加工单位签订的加工合同,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海关发给《登记手册》,凭此运出料件运回成品以及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内地运入特区使用、销售的货物,属于国产商品,口头申报;属境外进口货物,运入特区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这类货物已征税款不退还,如以后还要退运内地的,要申报清楚,退回时要向海关交验经海关签章的《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经海关查验确系原货的,准予退运。内地单位将进口料、件,运入特区加工,也要受海关监管,事先亦要登记申领《登记手册》,凭《登记手册》办理进入运出及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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