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2页(548字)
为引进外资,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措施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外商投资或追加投资进口的物资,分别情况征免税:(1)为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为制造开采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予以免税。(2)凡属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以及医疗卫生方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免税。(3)中外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相业和其他服务业、维修中心、职工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行业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照章征税。(4)对于外商投资进口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非生产性交通工具,以及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除符合《关于吸收侨资、外资建设旅游旅馆进口物资征免税规定》予以减免税的以外,均应照章征税。(5)专为加工外销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免税;副次品和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口留在国内部分照章征税,其管理办法统一按海关对进料加工以及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6)出口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照章缴纳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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