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暂准出口加工的附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5页(317字)

《京都公约》附约之一。大多数国家对在国外制造、加工或修理后报请复运进口供国内需用的货物作了减免其进口税捐的规定,提供此项减免的海关制度称为“货物暂准出口加工制”。实施这种制度的条件是预定的加工作业须经有关当局审定,不致损害国家利益。本附约就适用的范围、货物的暂准出口、暂准出口的期限、补偿产品的进口、适用于补偿货物的进口税捐等项制定了各签署国必须实施的标准条款和尽可能实施的建议条款。附约共28条。当暂运他国修造加工货物复进口时,用通常监管办法(如加封、作标记、取样等)已无法辨认,而接受复进口商关于辨认货物的申报也不可能时,可采用一种《暂运他国修造加工货物情况申报表》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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