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7页(580字)

在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必须预先单独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注册的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外商投资企业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开业登记之前不得以该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企业名称一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即为法定名称。该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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