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契约标准格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5页(528字)

我国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制订并推荐使用的关于救助契约的规范契约样本。该格式共10条,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对救助人和遇难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救助人应当救助遇难的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并把它们送到双方约定的地点。救助人在完成救助作业后,按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取得报酬。如果双方对报酬金额不能达成协议,由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确定。(2)遇难船舶所有人在获救后应立即向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提供保证金。如果双方对保证金没有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协议,救助人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保证金的数额,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保全措施的决定。在保全措施实现以前,未经救助人或仲裁委员会主席的书面同意,不得移走获救财产。(3)契约当事一方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对救助双方约定的报酬数额有异议,或者当事双方发生与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在作出仲裁裁决以前,根据救助人的请求,仲裁委员会有权作出关于偿还救助人因救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的决定。(4)遇难船船长代表船方、货主和运费所有人与救助人签订契约,他们应各自负责履行本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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