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5页(426字)

救助人以其投入的人力和设备按章计时向遇难方收取救助费用的救助。以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为基础的海上救助法律不适用于雇佣救助。同以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进行的海上救助相比,雇佣救助有如下特点:整个救助工作由遇难方指挥,救助人只是处于从属地位;不论救助是否成功,遇难方都应支付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按救助人投入的人力和设备按章计时计算。国际上也有人认为雇佣救助实际上是一种海上服务,而不是海上救助,因此主张将雇佣救助从海上救助中划出去。一般认为,雇佣救助下的救助费用要比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下的救助报酬低的多,从遇难方来说,当然希望选择前者,相反,救助人则愿意选择后者。如果从财产遇险的程度看,解除危险的把握比较大,且离海岸或港口又很近,需要的只是一般的拖带帮助,这时应首先考虑采用雇佣救助形式。目前,还没有适合于雇佣救助的标准合同格式供当事人选择使用。实践中,往往由当事双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协议,雇佣救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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