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5页(313字)

向救助人有成效的救助作业支付的款项。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救助有效果,救助人有权取得报酬。除另有规定外,无效果则无报酬。姐妹船之间的救助,亦然。确定报酬的数额应从鼓励救助作业的角度出发,主要考虑下列因素:获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价值,但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救助人在防止或减轻对环境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效果和危险的性质与程度;救助人在救助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作业所化的时间、费用及遭受的损失;救助人或其设备所冒责任上的风险及其他风险;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及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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