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8页(582字)

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免除共同危险的财产价值和共同海损补偿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包括船舶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和运费分摊价值。船舶分摊价值可以按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或者按照船舶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计算。货物分摊价值可以按货物的到岸价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出售的,按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计算。旅客自带的行李,不列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运费分摊价值可以按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实际收到的运费,减除共同危险发生后为完成航程而支付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计算。之所以在计算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要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是为了避免受损方因事后得到全额补偿而受益,受益方因分摊共同海损而受损的不公平现象。例如,被抛弃入海的价值为10万元的棉花货主,事后由各受益方按受益大小比例分摊其10万元损失,结果该货主等于没有损失。而船方和其他货主为了分摊棉花货主的10万元损失,各自都拿了若干元出来,这时的受益方反而又成了受损方。所以,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现象,在计算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应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即把共同海损的损失部分视为已经获救受益,与其他受益方一样按比例拿出若干元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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