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8页(424字)

在海上运输中,发生共同海损后,为保证有关各方将来分担共同海损的责任,须向船方提供的保证。保证可用现金、银行担保或由保险人出具的共同海损担保函。因为共同海损费用往往是由船东支付的。货物未卸离前,船东对其有留置权,以保证货方支付共同海损的分摊。但是,共同海损发生时,往往很难准确地估算分摊金额,因而要求货方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以保障共同海损理算完毕后,及时回收应向货方摊回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一般情况下,发生共同海损后,船方的损失和垫付的费用较多,但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发生共同海损后,船东支出的共同海损费用和牺牲的金额很小,而共同海损行为对货物的损坏或损失却相当严重。这样,船东往往无意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索取担保,但货方作出的共同海损牺牲却无法得到补偿。发生这种情况,货主应向船长交涉,促使其宣布共同海损。如果货物受损情况严重,货主应要求船方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以保护货主向船方索取摊付金额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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