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割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8页(354字)

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在运输合同约定的航程完成以前船货分离时,同一航程中的船货双方为保证对共同海损费用的受偿权利和分摊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例如,发生共同海损的船舶进入避难港修理,货物需临时卸入码头仓库暂存。按《北京理算规则》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此而产生的货物装卸费、仓储费等可列入共同海损。为了节省上述费用,船方另找他船将货物转运至目的港。在这种场合,同一航程的船货双方处于事实上的分离状况,被转运的货物是否还应分摊转船后发生的共同海损费用,有时会有不同意见。为了让货方承诺分摊转船后发生的共同海损费用,船方在货物转船时通常要求货方与其签订不分离协义,明确货方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义务,不因货物转船、船货分离而受影响,货物如同由原船修复后运到目的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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