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90年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3页(417字)

为修订1974年《雅典公约》而制定的国际公约。《雅典公约》于1987年起生效,但参加的国家较少。主要原因是有些发达国家认为,该公约所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太低,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太高。1987年3月6日发生的英国“自由企业先驱号”渡轮在比利时泽布吕赫港附近翻沉,导致近200人死亡的重大海难事故,促进了国际社会对《雅典公约》的修订。英国在处理这一事故时,一方面将对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则强烈要求国际海事组织修改《雅典公约》,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北欧诸国支持英国的这一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在伦敦通过了修改《雅典公约》的1990年议定书。议定书对《雅典公约》的主要修改是,将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定为175000特别提款权,对旅客随身行李、其他行李及车辆的赔偿限额,分别定为1800、2700和10000特别提款权。议定书尚未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