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3页(851字)

简称《雅典公约》。规定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及责任限制的公约。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在雅典举行的海运旅客及其行李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自1987年起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公约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1)运输期间。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至。如果客票票价已含接送费用的,运输期间还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2)承运人的责任。旅客及其行李因承运人或其雇佣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的人身伤亡和损害,应由承运人赔偿。由于船舶搁浅等海损事故引起旅客人身伤亡的,除非能提出反证,应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或疏忽。如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伤亡或其行李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该旅客的过失或疏忽所致,可全部或部分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与旅客订立的运输合同中,凡旨在解除、降低承运人责任,或推卸承运人举证责任的条款无效。(3)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每人每次700000法郎;对旅客自带行李的赔偿限额,每人每次12500法郎;对其他行李的赔偿限额,每人每次18000法郎。如经证明,损失是由于承运人为蓄意造成这一损失,或者明知可能造成这一损失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承运人便丧失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4)有管辖权的法院及诉讼时效。原告有权选择下列法院之一提起诉讼:被告永久居住地或主要营业所在地法院;运输合同规定的起运地或到达地法院;原告原籍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法院,如果被告在该国设有营业所并受其管辖;运输合同订立地所在国法院,如果被告在该国设有营业所并受其管辖。对旅客伤亡或行李灭失或损坏引起的损失起诉的时效为2年。就人身伤害而言,自旅客离船之日起算,就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旅客死亡而言,自该旅客本应离船之日起算;就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旅客人身伤害并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而言,自死亡之日起算,但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就行李的灭失或损坏而言,自离船之日或本应离船之日起算,以较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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